管道供气常识
2007-07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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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用户使用管道燃气须遵守管道燃气公司的管理规定,办理开户手续并按期交纳气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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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未经管道燃气公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管道和器具,不得擅自使用;通气点火工作须由管道燃气公司组织,按规程执行。
3.凡申请增、改、移、拆燃气设施,须经燃气公司审批并负责施工。
4.管道燃气一般采用低压进户,调压器后的供气压力为2800±500pa。
5.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:
擅自安装、拆除、修理、改装、迁移燃气管道设施。
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、型号和数量。